民國60年左右養殖業大好,許多良田變為漁塭,大量超抽地下水,加速了沿海地區的地層下陷
沉陷量達3.1公尺,房屋抬高、填土或伸手可及屋頂,汜水的古厝在沿海地區,常可看見。
 
魚類:

斑頭、臭肚、虱目魚、紅魚、石斑、鰻魚
紅鰹、紅鼓、海鱺

蝦蟹貝類:

草蝦、九孔、斑節蝦、白蝦

種苗類:

石斑苗、海鱺苗、虱目苗、紅魚苗
斑頭苗、虱目苗、紅鰹苗、紅鼓苗
斑頭苗、草蝦苗、斑節蝦苗、白蝦苗

我把養殖(成魚養成)約略分成三個階段入魚、施藥及收成。並同時探討兩個直接影響魚貨收益的主要因素肉質改善及運輸

現就上述諸點和各位先進討論,說明如下:

1. 曬池

入魚前通常都需對準備入魚(魚苗)之魚池先做曬池動作。其主要目的為消毒和土壤(地底)還原。依季節(雨季、旱季之日曬時間不一)不同及個人經驗所學而有異而無較一致之論調,但就養殖經驗所及則建議以超過十四天為宜

2. 適應性

所謂適應性即指產苗地與養殖處所在水質的各項主要指標如溫度、含鹽度、酸鹼值(PH值)微物量(清水、藻水)等不同。在入魚動作不正確的情況下,產生了適應不量而至魚苗嚴重的緊迫性傷害,往往在入魚初期即損耗了養成的百分比數,這是非常可惜的。因此建議當魚苗由魚車運送至養殖池時,不可馬上倒入魚池,應先測試其各項水質指標之誤差值,若差距過大,則可先抽取養殖用水於水車內,慢慢調適,始可做入魚動作,如此自可將傷害降至最低,進而提高養成率。

3.苗數

近年來,台灣養殖業界及水產相關單位都以如何提高養殖密度(所謂高密度養殖),為首要目標之一。殊不知增加養殖密度之同時對等條件之提高亦是不可忽略的。

比如溶氧值,循環配比、魚類之屬性,現僅就魚類屬性稍加說明,以懸游性之紅鰺!(裴氏黃臘鰺)和石斑做比較,懸游的紅鰺在養殖的數量上當然可以高出石斑許多,因其所佔空間比即有明顯不同,底棲性的石斑即使鋪滿地底,在數量上自然不能和佔滿整座養殖池水體的紅鰺相提並論。因此在魚曲的入魚數量上應多做考量,不可貪養,否則在魚隻生長速度和魚池的管理作業上只會更生困擾,反而有害。

1. 病症和病理

看似相同的病症常有完全不同的病因和病理,如魚鰭出血或紅斑,有可能是原蟲感染致病,亦有可能是細菌性感染所致,甚至是病毒或捕撈不當所致。因此發現池魚有症狀出現,切不可疑測或道聽塗說而隨便用藥,應馬上將病魚活體(死魚在檢驗上有較多困擾)送至有驗病經驗之藥商或水產試驗所及相關單位受驗,確認病因,從而對症下藥,間可獲得絕佳之療效。

2. 施藥間隔

此指在用藥期間,每次施藥之時差,就像人生病看醫生取藥有早、晚各服一次者,亦有三餐各服一次或每日一服者。因為任一病症之治療,斷無一帖痊癒之理能有一帖見效即屬難得。通常魚類從致病到死亡約需十四天,其順序為先有致病原(原蟲、細菌、病毒)感染致魚隻發病之致病量,再膨發達致死量,當然若水體環境太差,不到七天亦可造成魚隻大量死亡。正確的說,當發現魚體有明顯病狀時已屬後期感染,即使用藥正確,訊速亦不可避免魚池內仍有少數之死亡發生。與此同時,魚池內之病原亦可能老、中、青、幼(孢子)皆有,因此用藥切記要重複多次施藥,不可存有一次即可的觀念,如此才能將池內之病原殺滅致病量以下,確實做玫治療之目的。並為下次發病做預先防治之先發動作。此外,魚池水體的測量不可輕率,最常聽到的養殖業者的說法是-「我的魚塭是三分地或X分地,X尺水大約是XX噸水...」諸如此類,這樣的說法在用藥量的斟酌上,除了容易產生較大誤差外,如果因為水量計算錯誤而致用藥過量,極可能導致不可挽回的悲劇全池暴斃一般水體重量計算很簡單,即一公尺立方的水體剛好一噸。換包話說,將養殖池之長、寬和深度(高)換算成公尺,再加以相乘所得即為養殖池之總水量。為求精確,需將池水之深度求出平均值,因為多數魚池之池底並非平坦如一,總有南深北淺或東淺北深之結構。因之在深度的計量上,至少需在池之四角及中央各取兩點以測其深度,再求其平均值。始可將深度誤差減至最低。水體計算如能精確,用藥又能得當,在施藥治療上當然可獲致最佳結果。

3.藥性

要依其作用之不同,而有藥性差異。用藥前需先對藥性有約略瞭解。我在此舉養殖業界最常用的兩種作例子-福馬林和福來頓。前者為制蟲劑,後者為制菌劑。福馬林在養殖用藥中為有良效之殺蟲作用,其用量從10PPM—250PPM皆有其療效,但在一般室外含藻的養殖池之用藥量上高比值的用法則會導致嚴重後果,由於福馬林對單胞藻類的高殺傷力,因此建議在含藻的室外魚塭,僅可施以較低之劑量,最好不要高於35PPM。而且藻量越高用量應越低。如此,才不致在治療過程中因殺傷了大量的藻類而致延生藻類因死亡釋出大量硫化氰,致魚病尚未治好而魚隻已大量中毒而死的結果福來頓被廣泛使用在魚類病變的消炎作用上。但其為早期發展之磺胺類藥物,具有羞光(即不能見光)特性。室外魚塭如在白天使用,非但效果其差,魚隻並可能受本藥劑受日照所延生之有毒物質所害。由此可知,任何一次的治療行為,在藥物的施放認知上,應先做瞭解,不可大意,否則致生更大危機時,扼腕頓足就來不及了。

1.停料:

有些養殖業者在養成後,進行販售的前一天犯了一個嚴重的錯誤,當魚價和魚量和魚商敲定之後,養殖常因貪圖斤兩上的便宜,而在捕撈作業進行的前一天仍投以大量的飼料予以餵食,以為可以多些斤兩,小賺一筆,殊不知此舉對已捕或未捕撈之魚皆屬重大份害行為,蓋胃存有食物的魚隻就活的來說不適合長途運送,如果胃內食物殘存太多則連短途(幾分鐘)都會因不當捕撈產生緊迫而在運送途中吐料吐料在運送作業中少量的運送水體內會使水體發生巨大變化從而毒斃欲運送之魚隻,如此一來,原來可以較高價錢售出之魚獲,反而以更低價位賣出,甚至倒貼運費換來一車酸腐的魚屍,真是得不償失。

2. 解除緊迫:

早期的養殖者再收成作業的前二、三天除了停料外,尚會在魚池四周用長竹或長棍擊打水面,讓於在池中受驚而做較激烈之運動,一般認為如此魚隻的肉質可因此更緊實而較好吃。此為真一也,其實這一擊水動作好處多多,尤其對出售之魚隻的緊迫性傷害之緩解更可收立竿見影之佳效。何謂緊迫性傷害?在此亦簡略說明如下:魚之或人為飼養生物在不當之捕捉、運送或適應上產生之障礙性傷害會造成血液中含氧降低、體內代謝功能失調、神經系統協調功能喪失、滲透壓失調、血醣量增高……。說之緊迫一旦產生,傷害面若要細查則可洋洋灑灑寫它幾篇論文,而且因緊迫所導致之傷害通常都在2~4天後才顯示其症狀,其時再施急救又顯然太晚。如前所述,養殖業者實應把眼放遠,不可貪眼前小便宜,再出售魚獲時如能按部就班,並不斷研究改進魚隻品質,只要魚販認為你所售魚隻有信用、健康活潑,長遠來看才是致勝賺錢之道。